公 告
为进一步加强财务制度管理,经校务会研究决定,今特作补充规定如下:
1、学生或家长每学年(或学期)开学时,必须按时按标准到学校财务室办理学费等费交费手续。
2、若财务人员当时不在,可由班主任代收学生学费等费用,但必须在当天将该费上交财务室开具单据,并将单据及时反馈给学生。
3、每学期学生凭交费单据办理注册手续,否则不予办理。凡不能提供交费单据者,学校概不认可,其后果将由学生本人负责。
4、除班主任外,教职工一律不允许代收学生学费等费用。
5、此补充规定从即日起开始执行。
特此公告
湖北汽车工业实验技工学校
财 务 室
2020年9月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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